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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農貿市場食品安全承諾書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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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承諾書十篇一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發現其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禁止其入場經營。

    二、通過簽訂合同、責任狀等方式,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及時暫停或者取消入場經營資格;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農業或市場監管等部門。

    三、建立市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場食品、農產品準入、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銷毀等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

    五、設置食品信息公示設施,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六、建立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根據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導督促市場內經營戶做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建立工作,落實管理規范要求。

    八、根據規定要求,建立市場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配備專職

    檢測人員,對上市食品(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及時記錄檢測結果、建立檢測臺賬、公示檢測信息,對不合格食品(農產品)要及時下柜,通知農業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九、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承諾書十篇二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規范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對各類農副產品和食品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場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橫琴新區管委會、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制定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的措施,鼓勵、引導農貿市場逐步實現規范化和標準化,完善農貿市場功能,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服務水平。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進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行業管理,制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建設基本標準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開展對農貿市場的年度考核,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登記、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開展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確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劃給予復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禁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開辦和經營

    第十一條: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均可申請開辦農貿市場。

    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農貿市場攤位、店鋪的招商招租和開業。

    第十二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的場地、設施。

    (二)必要的交通、衛生、環境保護等條件。

    (三)入場交易的商品貼合國家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實行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分離制度。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商事登記或簽訂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農貿市場配套設施建設、維護經營秩序、保障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則,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配備的服務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志上崗。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眼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公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名稱、管理人員分工、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公示經營者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農貿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與交易有關的事項。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消費者投訴電話,理解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對市場攤位設置和入場經營商品進行劃行歸市,并在貼合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安排經營場地。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劃出不少于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政府投資建設和改造的農貿市場農民自產自銷區域不少于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場經營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定設立相對獨立鮮活家禽經營區域,并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實行集中屠宰地區的農貿市場,還應當修建專門的活禽屠宰室,實行封閉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農副產品和食品入場和溯源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和食品的安全職責,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協助查明產品來源和產地。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除外),就場地安排、“門前三包”、收費標準、場內秩序、經營規范、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衛生等方面作出約定。

    (二)對入場經營的農副產品進行查驗,發現入場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三)查驗入場經營者營業執照、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四)指導、督促入場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設置貼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并督促入場經營者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貼合要求的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七)執行相關服務行業配套設施要求。

    (八)遵守農貿市場年度考核和農貿市場統計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實行入場經營者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根據經營面積配備足量的專業保潔人員,并配備專職環境衛生監督員。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組織督促做好各職責包干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做到攤位(店面)清潔衛生,經營工具擺放整齊,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散落垃圾、無攤(店)外經營。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應當明確入場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職責,定期檢查其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為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帶給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發現入場經營者有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擴大經營場地范圍,禁止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和終止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禁止隨意擺攤設點。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對入場經營者和消費者違法設立收費項目。需要調整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應與入場經營者進行協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協議中約定。

    農貿市場開辦者向入場經營者收取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不得超過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指導標準。

    入場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入場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開業、變更、停業、歇業申請。

    (二)對核準的農貿市場名稱享有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約定的使用權。

    (三)根據核準的經營方式依法自主經營。

    (四)拒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的收費和各種形式攤派。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入場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入場經營者應當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簽訂入場經營書面合同,遵守農貿市場公約和經營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地明顯處懸掛營業執照,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還應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證,不得在農貿市場統一劃定的經營場地之外擺攤設點。

    第三十二條:入場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

    第三十三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制度、進銷臺帳制度,索取商品質量合格證明;購進并銷售持許可證件生產商品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查驗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明文件。農民在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經營的商品實行明碼標價。

    入場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數量等正當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一)入場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

    入場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畜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肉類的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當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應當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張貼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當每日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農貿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應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當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第三十六條:入場經營者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證明、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的商品。

    (二)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和依法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農副產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貼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四)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條:入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檢定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二)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與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夾層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四)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五)壟斷貨源,哄抬價格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建設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規劃不明確但具有農貿市場用途的市場,經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明確為農貿市場的,納入農貿市場管理。

    透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簽訂的產權轉讓合同已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原有用途;已改變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依照本辦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在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可由政府透過公開招標方式由貼合條件的中標者投資建設或實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體實施辦法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四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的,應當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和相關建設規范要求。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進行改造和完善。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公共衛生設施等項目,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禁止分割轉讓。擅自將農貿市場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三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中止或終止經營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六十日內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無法確定的,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能夠委托貼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臨時管理,直至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為止,由此產生的管理費用由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農貿市場合并、遷移、分立、撤銷、關掉或者變更重要事項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入場經營者,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場經營者,同時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對農貿市場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達標的,應當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年度考核結果開展相應執法監管活動。

    農貿市場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將該農貿市場列為掛牌督辦單位,并向社會進行公告,理解社會監督。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商事登記,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經營范圍和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副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查驗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四十九條:海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進行檢測。

    第五十條:公安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消防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依法對未辦理消防行政許可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二條: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和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依法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紅線范圍外的亂擺賣、亂張貼、非機動車輛停放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依照相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五十八條: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相關監督管理和抽查檢驗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法律職責

    第五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記而擅自經營農貿市場的,或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商事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違反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明白或應當明白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行為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而為其帶給場所或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按規定通知入場經營者或向社會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農貿市場內一個季度連續三次發現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稅務、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承諾書十篇三

    在20xx年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繼續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加強食品安全體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進一步著力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繼續加大對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聘用和培訓,深入村屯、社區、學校、工地,采取豐富多彩的形式宣傳食品安全,強化綜合治理和專項整治,切實解決影響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全面完成國家和省、市部署的各項食品安全工作任務。

    新民市委、市政府仍繼續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實行目標管理,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工作監管責任,明確分工,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在我市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基本標準工作。食品安全基本標準經過三年來的基礎性工作,在我市各鄉(鎮)街已建立了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落實了食品安全職責,健全了社區(村)食品安全工作網絡,推進了監管重心下移,我市食安辦將在今后工作中更加細化工作任務,強化監管力度,加強協作配合,對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助理檢查員繼續開展培訓工作,并會同各監管單位對其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進一步的指導檢查。使食品安全監管網絡覆蓋到全市的每一個角落。

    食品安全工作涵蓋了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儲存流通、餐飲服務等多個環節,要進一步協調各監管部門及時落實職責,充分配合,從源頭入手,切實做好全程監管,嚴防各類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1、抓好農產品、畜產品、食品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基地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監管。

    2、監管我市生豬屠宰監管技術支撐系統,規范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經營行為,嚴厲打擊制售病害畜禽、病死畜禽和注水(注膠)畜禽等不法行為。

    3、全面落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管,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檢,加大對食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的執法工作力度。

    4、規范食品市場流通秩序。強化食品批發市場和食品經營單位監管,嚴格落實市場準入制度,全面實施索證、索票制度,嚴厲打擊違法食品經營行為。

    5、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進一步完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以餐飲業餐具消毒、索證索票管理、濫用食品添加劑、健康證管理為重點,不斷深入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嚴防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要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對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繼續深入開展重點食品的綜合治理及食品生產加工、重點場所等食品安全的專項整治工作,確保維護食品市場良好秩序。

    1、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體系,健全風險監測網絡,提高系統性風險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協調檢測資源共享,切實提高檢驗資源使用效率。

    2、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健全信息報送網絡,暢通信息報送渠道,提高信息報送的時效性和準確性,確保對食品安全問題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健全輿情監測,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及時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推進新民市食品安全信息網建設,實現食安委各成員單位之間、各成員單位與社會之間的資訊互通。

    3、繼續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體系,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應和事故查處機制,進一步分類分級編制和修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預案銜接。強化應急培訓和演練工作,加強食品安全應急隊伍建設,確保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夠及時調查處理,迅速查明原因,最大限度減少事故危害。

    1、要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安排部署,組織相關部門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手段,繼續組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2、公布各級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投訴舉報電話和食品安全舉報案件調查處理及獎勵辦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

    3、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及時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著力提高企業遵紀守法意識,增強群眾的消費信心,不斷提高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形成人人關注食品安全,人人參與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在重要節日和市里組織的重大活動期間,市食安辦都將協調組織市食安委成員單位的執法人員,認真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大檢查,真正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排除各種食品安全隱患,確保全年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食品安全是一項長抓不懈的系統工程,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保證全市人民飲食安全為己任,以食品安全基本標準為基礎,綜合協調全市各監管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齊心協力、形成合力,扎實開展我市食品安全的各項工作,努力為公眾食品消費安全樹立起堅強的屏障,進一步促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臺階。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承諾書十篇四

    一、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加強培訓和學習。

    二、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的使用規定,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的規定。建立完整檔案,且按要求保存二年以上,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三、制定生產技術規程、生產管理制度、生產記錄制度、農業投入品使用制度、農產品質量自檢制度、農產品采收制度等,并嚴格執行。

    四、保證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有機)食品生產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生產;按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規定對產品進行包裝、標識。

    五、保證出售前開展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準予出售,確保不合格農產品不流入市場;對不合格的農產品實行召回或者銷毀制度。

    六、積極主動配合和支持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七、因產品質量問題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單位:

    日期: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承諾書十篇五

    1、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在糧食生產中,特別是水稻病蟲害防治中不施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銨等五種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復配制劑。

    2、在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中,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農業部規定的高毒農藥替代品種和一系列低毒低殘留農藥,同時積極使用對生態環境友好,無污染的生物農藥,盡可能地減少農藥殘留,提高糧食品質。

    3、若不履行上述承諾,造成后果,我本人(單位)依法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名:

    年月日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承諾書十篇六

    為規范農貿市場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保證居民食品安全,推進“生態鄉村”工作,經鎮各班子領導研究討論,制定了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售產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報、廣播、報紙的宣傳媒介作用,積極廣泛宣傳《食品衛生法》。提高經營戶的經營素質,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強計量、防疫、衛生、工商等職能工作的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和不清潔的食品進入市場。

    四、經營戶要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嚴格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五、副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產品;銷售的產品標識應具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凈會含量、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主要配料等八個要素;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清除出市場。

    七、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根據群眾舉報,組織力量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案件。

    八、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積極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并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者作出教育,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清退出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監督管理: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檢查過期產品和“三無”產品。

    3、突出檢查有質量問題或被新聞媒體暴光的商品。

    4、檢查中有違規行為者,記入市場不良行為臺帳。

    十、建立;獎懲機制:

    1、執行食品準入制度,列入文明經營戶評比條件之一。

    2、對不重視食品準入制,不執行進貨臺帳制的攤位,要采取批評和曝光的方法進行教育。

    3、對嚴重違規者,提交工商、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處理。

    1.市場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菜市場管理制度,負責本菜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加強對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2.市場應當與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安全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貨等條款,明確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3.市場應審查經營者的工商、稅務、食品流通許可等證照,查驗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相關證照留存備查。

    4.市場應督促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5.市場應配備食品快速檢測設備,每天對市場上經營的食品或農副產品開展快速檢測,并記錄檢測結果,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督促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6.市場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對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和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督促經營者依法辦理。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檢測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場銷售。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有固定場所大集或市場的管理,保障農民群眾飲食安全,依據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1、農村大集市場開辦者是市場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市場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建立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對食品進場經營業戶進行登記備案。

    2、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須符合相關規定。

    3、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農村集市貿易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規范指導。

    4、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農村集市開辦者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培訓。

    5、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在農村集市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宣傳活動,提高農村食品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發現其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禁止其入場經營。

    二、通過簽訂合同、責任狀等方式,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及時暫停或者取消入場經營資格;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農業或市場監管等部門。

    三、建立市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場食品、農產品準入、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銷毀等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

    五、設置食品信息公示設施,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六、建立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根據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導督促市場內經營戶做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建立工作,落實管理規范要求。

    八、根據規定要求,建立市場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配備專職

    檢測人員,對上市食品(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及時記錄檢測結果、建立檢測臺賬、公示檢測信息,對不合格食品(農產品)要及時下柜,通知農業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九、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承諾書十篇七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繁出現,政府多次出臺相關的政策措施,逐步推進食品安全溯源信息服務技術發展,從而不斷保障人民的舌尖安全,實現農貿市場農產品正向可跟蹤和逆向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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